2019/3/19 173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培訓有感
辦公室 劉益成
近日,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的常年法律顧問江蘇君遠律師事務所在江蘇省會議中心舉辦一期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宣貫培訓班,由李淑君律師對《解釋二》進行宣講,就建筑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進行講解。作為公司的法務專員,我在集團公司的安排下參加了本次培訓。
本次培訓主要解讀了《解釋二》相關條文及對建筑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歸納為以下四個主要方面:1、對工程價款結算的影響;2、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影響;3、對責任承擔的影響;4、對正在審理案件的影響。同時李律師也簡要介紹了《解釋二》的頒布對《省高院解答》適用帶來的影響和變化。
其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解釋二》中對保護廣大民營建筑企業的權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實踐中,有的發包人拖延支付建設工程價款,承包人起訴請求發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后,發包人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等為由,企圖繼續拖欠工程價款。《解釋二》第7條規定,在此情況下,發包人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換言之,發包人僅提出抗辯、未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應告知其提出反訴或者另訴解決,以保障承包人及時獲得建設工程價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保護建筑施工企業意義重大。司法實踐中,對承包人的利潤是否可優先受償的問題存在爭議。考慮到建筑行業是薄利行業,為了建筑行業的長遠發展,保護建筑企業的利益,《解釋二》第21條規定將承包人的利潤納入了優先受償的范圍。同時,第22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需要我們理解的是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的確定:1、合同有約定的,應當遵守當事人約定。2、在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可參照合同約定確定應付工程款的時間。3、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履行,則(1)解除后達成協議的,以協議約定的時間;(2)未達成協議的以起訴之日起算;4、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參照《司法解釋一》地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未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如果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發包人拒絕將工程折價,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從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予同意時起計算。
對責任承擔的影響涉及第三條、第四條,共計兩條。第3條,合同無效損失賠償的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第4條,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二》的出臺對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尤為重要。通過培訓幫助我加深了對新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理解,對如何爭取施工企業自身利益及規避法律風險有了進一步的學習,隨著建設工程實踐的不斷發展,新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也不斷涌現,下一步我將加快、加強自身對有關建筑行業法律知識的學習,爭取早日在法務部分為公司提供參謀,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